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城镇居民的现金报销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为便于各区医保经办机构对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现金报销费用的录入工作,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准确地提供门急诊处方或费用明细。
2、参保人在2008年10月1日前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HIS中发生的参保人费用明细以10月1日为界限区分开,分别结算。
3、参保人急诊留观转住院的,医院应将符合相关规定的急诊留观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
望各定点医疗机构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通知要求抓好工作落实。
市医保办审核结算一处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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