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上传时间:2008-9-12 9:54:28 阅读:

 

济南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文件

 

济医险字[2008]7

 

关于做好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切实保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济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前的有关准备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和学习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文件和规定,并认真贯彻执行。

二、加强内部管理。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充实管理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基础上,增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人员,更好地做好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三、增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门服务窗口和政策宣传栏。专门服务窗口要有明显标识,并将就医须知、流程以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向参保人公布并放置显要位置。已设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栏和就医流程的医疗机构要增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内容。

四、门诊规定病种单独管理。病历要单独存放,做好登记。

五、加强培训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应制定具体可行的培训方案,组织好定岗医师的培训与考核。医务人员要熟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区别,切实掌握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

六、市医保办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年度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质量保证金和信用等级挂钩。

七、三大目录管理

1、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时做好药品目录信息系统的调整和维护。物价局基准库没有的儿童药品,需通知药品供应商到市物价局、医保办备案,医保办添加自付比例后,定点医疗机构再与物价基准库药品建立对应,上传系统审批后方可下载使用。

2、定点医疗机构及时下载更新物价局诊疗项目基准库与医保补充库,及时增添儿童诊疗项目与之建立对应,确保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3、各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儿童使用的一次性材料纳入申报范围,及时申报到数据库中,确保儿童参保对象的使用,其申报范围按照卫生、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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